(2013)杭拱商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沈雅玲与徐红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雅玲,徐红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342号原告沈雅玲。委托代理人李湘胜、陈文明。被告徐红。委托代理人杨斌。委托代理人牛金卓。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雅玲与被告徐红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雅玲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红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雅玲撤回对被告徐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雅玲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