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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3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3065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住该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住该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赤文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其与被告于1999年相识,2001年12月9日生育一女王某乙,2003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与原告及家人经常发生矛盾,自2008年原、被告吵架后,被告带着女儿回到娘家,经原告多次劝叫,被告至今不归。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应偿还因建房借原告家的6万元现金,且孩子尚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01年12月9日生一女孩王某甲,2003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与原告及家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被告多次搬出去居住,2011年1月被告去日本培训了一年,回家后因琐事发生矛盾,于2012年3月再次搬出原告家,2012年5月被告嫌原告长时间不回家,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次劝叫未果。故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因财产问题未达成协议,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双方应相互珍惜,相互理解,遇事协商处理,共建和谐家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通过沟通应妥善解决,且孩子尚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彼此应慎重考虑,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