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泊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泊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查明:2012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二、财产无争议;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治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 洁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