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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泊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查明:2012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二、财产无争议;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治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 洁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