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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6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祝勇与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勇,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6943号原告祝勇,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0层06-09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建弢,总裁。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勇与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勇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勇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祝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苏 志 甫代理审判员 巫  霁人民陪审员 李 智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