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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张丞与蔡思伟、蔡隆主、刘志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丞,蔡思伟,蔡隆主,刘志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417号原告张丞,男。法定代理人张久明,男,系张丞之父。委托代理人燕旺利,湖南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蔡思伟,男。被告蔡隆主,男。被告刘志昂,男。委托代理人熊文锋,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念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丞与被告蔡思伟、蔡隆主、刘志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国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丞诉称:2012年9月18日18时50分许,原告的父母带其乘坐刘志昂驾驶的湘J8D5**摩托车,在德山大道二医院路段,被被告蔡思伟所驾驶的湘J182**小轿车(该车车主为蔡思伟之父蔡隆主)撞倒,致使原告及父母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蔡思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志昂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其父母被送至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原告住院8天,医药费1796.32元,由刘志昂负担,蔡思伟未承担任何费用。且在原告出院后,蔡思伟不出面调解。也不提供保险合同,使原告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经调查,湘J182**小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4177.8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丞支付赔偿款2000元;二、原告张丞放弃对被告蔡思伟、蔡隆主、刘志昂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张丞自愿负担。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田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