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詹某甲、彭某某、詹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詹某甲,彭某某,詹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14号原告:蒋某某,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某甲,女,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被告:彭某某,系被告詹某甲母亲,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被告:詹某乙,系被告詹某甲父亲,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詹某甲、彭某某、詹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