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黄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台黄刑初字第78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农民。2011年5月11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五百元。2012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为监视居住,2013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2)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叶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2013年10月25日,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国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叶某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信用卡中心申办了卡号为51×××83的信用卡。后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用该卡透支。截至2011年6月4日,被告人叶某使用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9825.2元。后经发卡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另查明,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叶某在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药山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同年9月11日归还了信用卡透支本金及部分利息。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叶某脱逃后在台州市黄岩区时光商务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办理信用卡的登记资料,信用卡用户信息及历史交易明细,催讨记录单,报案材料,还款凭条,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在审理期间经依法传唤拒不到案,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及部分利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可大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富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