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重汽集团库尔勒特约维修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库尔勒特约维修服务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00号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兴,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中国重汽集团库尔勒特约维修服务站,住所地库尔勒市东山坡314国道。法定代表人唐占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重汽集团库尔勒特约维修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49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97元由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储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