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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5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563-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王文富,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在外打工无法到庭为由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倪广艳审 判 员  张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东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相益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