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5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563-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王文富,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在外打工无法到庭为由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倪广艳审 判 员 张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东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相益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