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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秀菊与王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菊,王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574号原告李秀菊,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被告王秀花,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菊诉被告王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