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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熊志军、杭州瑞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熊志军,杭州瑞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负责人:谢信军。委托代理人:陆俊华。被告:熊志军。被告:杭州瑞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彬。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诉被告熊志军、杭州瑞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淼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