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23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袁成仁、徐绍山与刘小科、刘红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成仁,徐绍山,刘小科,刘红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2351-1号原告袁成仁,男,汉族,农民,住南阳市万正风晴街。原告徐绍山,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东下河村。委托代理人张新春,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枣林办事处。特别授权。被告刘小科,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宛城区溧河乡马庄。被告刘红伟,男,成年,住河南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程官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成仁、徐绍山诉被告刘小科、刘红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经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周 丹审判员 王景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兆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