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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开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林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经开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邓某某。原告林某。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林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某、林某负担。审判员  郭丛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紫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