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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腾民二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案件名称

陆德升与杨家霖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腾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德升;杨家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腾民二初字第607号原告陆德升,男,1993年3月生,汉族,住腾冲县。被告杨家霖,男,1965年7月生,汉族,住腾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德升诉被告杨家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德升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陆德升交纳。审判员  段生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维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