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明兴、朱天林与王善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兴,朱天林,王善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兴,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朱天林,男,194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善虎,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公务员。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再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善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善虎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善虎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善虎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579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