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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单坤诉杜希振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xx,杜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商初字第1979号原告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xxxx,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xxxxx****。委托代理人韩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xxxxxxxxx,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xxxxx,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xxxxx****xx。委托代理人刘xx、尹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单xx与被告杜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西才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xx、被告委托代理人刘xx、尹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黄岛区刘公岛路市场经营冷冻鸡产品的批发和零售。2008年开始,被告从原告处批发冷冻鸡产品,截止2011年4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9万元,被告杜xx为原告出具欠条三份。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款项,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没有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4.9万元,承担自2009年1月24日至全额清偿原告欠款之日止的利息1万元,合计为5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但原告主张欠款的利息于法无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3日被告杜xx出具第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货款肆万元正¥40000.00元杜xx”。2011年4月15日被告杜xx出具第二份《欠条》,内容为:“今欠货款伍仟元正¥5000.00元杜xx”。2011年4月16日被告杜xx出具第三份《欠条》,内容为:“今欠货款肆仟元正¥4000.00元杜xx”。被告杜xx合计共欠原告单xx货款49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三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出具的《欠条》形式上无明显瑕疵,被告对欠原告货款49000元的事实也没有异议,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欠款49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利息的10000元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单xx欠款49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59000元。案件受理费12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7.50元,由被告杜xx全部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单x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