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民委员会因与范三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民委员会,范三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侯兰科,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侯风雨,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该村村委会委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三功,男,1943年3月16日生,汉族。上诉人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范三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8年12月29日,被告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委会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今欠到范三功交来单据款¥320.00元、1087.00元、1905.00元,共计3312.00元。”庭审中原告范三功称:上一届村委会主任范公章让自己垫付的钱用于村里安装广播杆、路灯改造用品及村里的照明电费,共计3312元,购物用品的发票都给了原村干部范三昌了,发票上有范公章、范三昌的签名,2008年12月29日范三昌向我出具了欠条、盖了公章。当时盖公章时显内容,后来褪色了。原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08年12月29日,被告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民委员会为原告范三功出具的欠条,证明当时被告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委会欠原告范三功3312元。被告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所出具欠条内容承担偿还欠款义务,故对原告范三功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委会辩称:该份欠条现任村委会不知道情况,村委会不会偿还这3312元欠款,理由不成立,故对被告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委会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原审判决:被告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范三功欠款331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民委员会承担。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民委员会上诉称:2008年12月25日,潘固村民委员会换届,由侯兰科出任村委会主任,同时以前的公章作废。本案的欠条出具时间2008年12月29日,盖的是以前的公章即无效章,第六届村委会即新的村委会没有给范三功出具欠条,不应当偿还本案的欠款,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范三功辩称:本案欠条是因为之前自己替村委会垫付的费用未报销,村委会才出具的,并且村干部、乡干部都一直承认也答应报销。出具欠条的经手人范三昌是当时村委会的会计,负责管理村里的账目和公章,其出具欠条合情合理,故上诉人应当偿还欠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本案欠条由范三昌出具,范三昌是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第五届村委会会计,2008年12月25日,侯兰科当选为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第六届村委会主任。其他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的欠条是由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第五届村委会会计出具并加盖公章,虽然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民委员会进行了换届,但欠条对第六届村委会依然有效,上诉人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村委会应当偿还欠款。上诉人上诉称2008年12月29日欠条盖的是以前的公章已经作废,因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峰审 判 员 周云贺代理审判员 刘艳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