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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商辖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丹阳市盘隆水泥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盘隆水泥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商辖初字第0024号原告丹阳市盘隆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仕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盘隆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营场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本院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2010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水泥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约定管辖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的经营场所在南京市鼓楼区,故本院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贝(附上诉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