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执字第009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潘发曲、潘新龙、潘新乐与苏静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发曲,潘新龙,潘新乐,苏静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923-1号申请执行人潘发曲,男,194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潘新龙,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潘新乐,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静贤,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发曲、潘新龙、潘新乐与被执行人苏静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发曲、潘新龙、潘新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3074.27元。执行中,2013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苏静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1月12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09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王宝娟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