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郭可恂与侯克强欠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可恂,侯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郭可恂,农民。被执行人侯克强,农民。申请执行人郭可恂与被执行人侯克强欠款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XX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