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文安县建兴木业有限公司与樊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建兴木业有限公司,樊岁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文安县建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滩里镇安里屯三村。法定代表人王国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俊生,文安县文安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岁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安县建兴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岁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建兴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8元,由原告文安县建兴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丽娟审 判 员 李博亮人民陪审员 李四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