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神龙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孙绵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神龙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孙绵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43号原告:马鞍山市神龙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汤本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绵宽,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神龙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绵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鞍山市神龙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解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