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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申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梁沃湖与陈进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沃湖,陈进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申字第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梁沃湖,男,1939年6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群焕,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进当,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梁沃湖因与被申请人陈进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三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沃湖申请再审称:我于2013年1月21日被陈进当撞倒后被送入医院,入院治疗期间出现严重的手足麻木,心慌,头昏脑胀。出院后,医生报告称有脑震荡后遗症。但考虑当时没出现如此情况,就签了协议书。过了几天,就多次倒地,险些丧命。据医生诊断有脑震荡,出院后三个月或有后遗症。果然,不到三个月就出现头晕、左手麻木无知觉,脚无力站不起,腰骨无力的症状,跌倒五十多次,病情严重。据此,梁沃湖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一审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梁沃湖没有证据证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一法民三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梁沃湖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梁沃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沃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