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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2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双埠头社区合作社与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双埠头社区合作社;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2784号原告北京双埠头社区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敬媛,社长。委托代理人扈文景,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村委会西南1500米。法定代表人张一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文辉,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双埠头社区合作社(以下简称双埠头合作社)与被告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汇金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纳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3年8月28日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双埠头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扈文景、被告大地汇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一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3年11月8日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双埠头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扈文景、被告大地汇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埠头合作社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30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集体土地约200亩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20年。合同还约定了其它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宋庄镇平原地区造林工程需占用该土地,为此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该工程系政府工程,属于不可抗力,应当解除合同,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政府占地属于合同解除权的一种,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被告大地汇金公司承担诉讼费。被告大地汇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宋庄镇政府占地不属于不可抗力,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0日,原告双埠头合作社(甲方)与被告大地汇金公司(乙方)签订《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约定:原告双埠头合作社将位于双埠头村村南中坝河西岸200亩土地(以下简称涉诉土地)出租给被告大地汇金公司,租赁期限自2009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止;租赁期内,因土地综合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土地一级开发、产业设施建设等需要征、占乙方租赁地时,则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后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因征、占地所获得的土地补偿归甲方,青苗、树木等地上物补偿归乙方。被告大地汇金公司称其在涉诉土地上种植有玫瑰苗等植物,后涉诉土地于2013年被用于平原造林。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1月30日下发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通州区2013年平原造林工程专项建设任务的通知》指出,通州区2013年实施平原造林67000亩。根据《通州宋庄造林规划图》显示,被告大地汇金公司租赁的涉诉土地属于2013年造林规划范围之内。上述事实,有《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通州区2013年平原造林工程专项建设任务的通知》、《通州宋庄造林规划图》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对征、占地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有明确约定,即因土地综合整理等需要征、占用土地时,原告可以解除合同。现北京市人民政府实施平原造林工程,被告大地汇金公司租赁的涉诉土地位于该项工程规划范围之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青苗等地上物补偿,被告大地汇金公司经本院释明后未就补偿问题提起反诉,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被告大地汇金公司的地上物补偿问题不宜一并处理,其可另行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北京双埠头社区合作社与被告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纳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