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陈铁民、陈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铁民,陈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陈铁民。被申请人陈垣。本院在审理陈铁民申请宣告陈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陈铁民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铁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铁民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于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高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