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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陈铁民、陈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铁民,陈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陈铁民。被申请人陈垣。本院在审理陈铁民申请宣告陈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陈铁民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铁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铁民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于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高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