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海坡与被告张雨和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海坡,张雨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申海坡。委托代理人郭月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雨和。原告申海坡与被告张雨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海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申海坡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