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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监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超与廖善坤、廖俊记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超,廖善坤,廖俊记,时步香,马善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监字第0014号申请再审人王超(原审被告),居民。被申请人廖善坤(原审原告),居民。被申请人廖俊记(原审被告),居民。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原审被告时步香,居民。原审被告马善柏,居民。原审原告廖善坤与原审被告廖俊记、时步香、马善柏、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0日作出(2011)赣城商初字第034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原审被告王超不服判决,于2013年8月5日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王超称:我没有收到赣榆县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及诉状副本,也没有收到赣榆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就对我采取强制措施,程序不合法,对我采取强制措施错误。虽然马善柏为廖俊记担保时我与马善柏是夫妻关系,但因我们夫妻关系不合,自2006年至2009年离婚期间一直分居两地生活,经济上各自独立,即使是借款成立,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及经营中,我不该承担还款义务。本院审查查明:2009年8月18日,廖俊记与马善柏共同向廖善坤借款57000元,借款期间,马善柏与王超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13日,廖善坤起诉要求廖俊记、时步香(廖俊记家属)、马善柏、王超共同偿还该借款,法院判决廖俊记、时步香、马善柏、王超偿还借款。王超申请再审时,提供了证据证明王超与马善柏自2006年至2009年10月期间因夫妻感情不合一直分居及马善柏属于为廖俊记担保的证人证言。本院认为,王超申请再审时虽向本院提供了证据证明廖俊记、马善柏向廖善坤借款期间王超与马善柏分居,经济各自独立,该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经营。并证明马善柏实为廖俊记的担保人,但仅凭证人证言,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审对王超的开庭传票、判决书均为合法送达。王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程序及实体并无不当。故王超申请再审的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王超的再审请求。审判长  董淑进审判员  谭传之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小鹿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