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高军与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宽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高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北路76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882156-6。因被执行人未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9月17日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将欠款人民币7650.00元存入本院账户,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