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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衢州苏力商贸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柯城好友助动自行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苏力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好友助动自行车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99号原告:衢州苏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浩。委托代理人:王潇。被告:衢州市柯城好友助动自行车配件厂。负责人:张胜丰。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苏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柯城好友助动自行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苏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苏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苏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异议书记员  祝美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