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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杜广录诉马海燕,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录,马海燕,姜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杜广录,男,194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马海燕,女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姜超,男,1976年11月6日生,满族,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广录诉被告马海燕,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海燕,姜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广录撤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杜广录承担。审 判 长  刘少华审 判 员  金吉浩代理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