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刘忠梅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王兴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王兴奎,金孝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506号原告:刘忠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建军。委托代理人:胡珊珊。被告:王兴奎。被告:金孝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梅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王兴奎、金孝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梅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忠梅承担。审 判 员 ��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怀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