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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催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陆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陆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催字第0003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陆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高尔夫路雷边村后太平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708479-1。法定代表人陈玉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陆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陆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陆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陆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陆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