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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辽源银源铝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陈树平,吉林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辽源银源铝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树平。第三人:吉林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银源铝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维平、第三人吉林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吉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的(2008)吉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飙审判员 杜宏权审判员 王英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