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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与黄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78号黄启文,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910011633),汉族,住瑞安市塘下镇场桥曹宅巷37-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忠娒。被告被告黄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文与被告黄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启文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启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启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启文负担。审  判  长 张小清人民 陪 审员 黄树贤人民 陪 审员 池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方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