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68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秦访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7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在西安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化工车间上班期间,趁无人之际,将废铜或废钢从废钢站转移至更衣室,再用事先准备的报纸包好,藏于其衣服内。利用下班之机盗出公司,藏匿于本市三桥高堡子村93号其租住的民房内。截止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共盗取废铜板1.01吨,废铜线10公斤,价值共计人民币2845元。2013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称重单、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资料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庭审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3年1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段宏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