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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周钦茂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刑初字第60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董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路某某大道“某某某某”网吧内,因争坐网吧机位一事与在网吧上网的被害人龙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被网吧工作人员劝解。被告人周某某不服,通过钟某某(另处)邀约多名男子赶到网吧,殴打龙某某、彭某、蒲某某、李某,致使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四被害人中仅彭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审理中,被告人亲属对四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四被害人谅解。(证据略去)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归案能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伏治云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人民陪审员  梅志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