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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友与宋允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宋允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161号原告:王友。委托代理人:王寿增,男,1956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宋允忠。委托代理人:王延良,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诉被告宋允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王友负担。审 判 长  于翠英审 判 员  边国庆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