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友与宋允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宋允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161号原告:王友。委托代理人:王寿增,男,1956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宋允忠。委托代理人:王延良,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诉被告宋允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王友负担。审 判 长 于翠英审 判 员 边国庆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