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刑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余炳书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炳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72号罪犯余炳书,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0年9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中刑二初字第0095号刑事判决,认定余炳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10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炳书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良好。期内共获考核分118.7分。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1年优秀文明监舍组员,2012年优秀互监组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余炳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炳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