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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3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某诉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3026号原告高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县××镇。被告康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乡。本院在审理高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已与被告达成协议,私下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诉讼法》弟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瑞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