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3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某诉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3026号原告高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县××镇。被告康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乡。本院在审理高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已与被告达成协议,私下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诉讼法》弟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瑞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