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霞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潘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潘某,女,1971年9月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雷某,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巧素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