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孟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孟某,农民。被执行人施某,农民。孟某申请执行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第二期财产折价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红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