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赵民一初字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杨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赵民一初字705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被告宋某,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本院在审理杨某与宋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二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金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