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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宝鸡市恒瑞包装袋有限责任公司与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恒瑞包装袋有限责任公司,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恒瑞包装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陈仓区潘溪镇凤鸣村。法定代表人张军计,任经理。被执行人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齐镇东凉阁村。法定代表人马绪宝,任经理。宝鸡市恒瑞包装袋有限责任公司诉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市恒瑞包装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产,公司资产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依法查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愿意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恒瑞包装袋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同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迎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