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杨旭平诉郭永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平,郭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杨旭平,男,生于1965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郭永红,男,生于1967年9月5日。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陇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郭永红清偿杨旭平剩余工程款30000.00元,于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剩余20000.00元于2009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调解书生效后,郭永红未按期履行,申请人杨旭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旭平与被执行人郭永红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赔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30000.00元、申请人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9)陇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