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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子华与被告李付庆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华,李付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刘子华。被告李付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华与被告李付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华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子华承担。审判员  李顺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