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莹璐与川味盆景鱼饭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莹璐,川味盆景鱼饭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860号原告李莹璐,女,汉族,1986年11月16日生。被告川味盆景鱼饭店,基本信息不详。原告李莹璐诉被告川味盆景鱼饭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1日和朋友到被告处吃饭共消费了59元,被告开具了消费凭证。原告后来出现呕吐、拉肚子等现象,后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检查被告知是食用了不洁食物所致。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消费款59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10倍赔偿的规定,赔偿原告590元,共计649元;2、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通讯费、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莹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李莹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伟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