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三初字第5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武陟县民生医药有限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民生医药有限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初字第5253号原告武陟县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武陟兴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黄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熠,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被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7号。负责人王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绍家,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陟县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民生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9元,减半收取238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美兰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