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灵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张志雄诉李增山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雄,李增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商初字第54号原告张志雄,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灵石县人。被告李增山,男,汉族,灵石县南关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雄诉被告李增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雄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永灵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李军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