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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安徽双福粮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何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双福粮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何祥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18号原告:安徽双福粮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盛桥兆河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890764-9。法定代表人:徐道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国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斌,该公司员工。被告:何祥飞,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双福粮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双福粮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