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镇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包某甲、包某乙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甲,包某乙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6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卢玲。被告人包某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3)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斐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甲及其辩护人卢玲、被告人包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经共同商议,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从山东上家购买真品中华卷烟,后采用电话联系、物流托运等方式,将上述卷烟托运至宁波销售获利。其中将上述部分卷烟销售给了镇海区庄市龙翔香烟店樊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210000元。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包某甲在宁波镇海天地华宇物流公司提取由被告人包某乙从山东托运的208条中华卷烟时,被镇海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次日镇海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又在宁波镇海德邦物流公司查扣被告人包某乙从山东托运至宁波的218条中华卷烟。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卷烟均系真品中华卷烟,货值金额人民币200080元。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包某乙在被告人包某甲的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证人樊某的证言,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证明表,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指控,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应构成犯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包某甲规劝被告人包某乙自首,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包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包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包某甲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等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的违法所得,及被查扣的卷烟,应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包某甲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包某乙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包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及被查扣的卷烟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晓婷人民陪审员 王恩龙人民陪审员 徐明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燕娜 搜索“”